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激发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人员)及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活力,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开业补贴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人员)、退役军人;对上述类别人员,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应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规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对于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人员)自主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8月29日《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许人社〔2017〕66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首次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的,应为自2016年12月20日《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许政办〔2016〕8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首次创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在我市范围内首次创业的农民工。
(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10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或提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退役军人创业的,应为自2022年9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的通知》(豫政办〔2022〕8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
二、申报资料
1.《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者分别属于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不同人员类别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4.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
7.创办实体吸纳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8.工资支付凭证(企业需使用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回单电子凭证且注明“工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提供支付工资相关电子凭证);
9.正常经营证明材料(连续6个月经营流水在5000元以上);
10.创业者社保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我区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开业补贴申报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个人申报包括纸质资料申报和“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申报。
(二)材料初审。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报对象的身份、创业时间、是否首次创业等情况。
(三)现场核实。对辖区内经过材料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实申报项目是否真实、是否正常营业。
(四)信息公示。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开业补贴汇总表,并通过开发区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7月29日—8月19日
咨询电话:0374—8581650
五、补充说明
(一)现场纸质资料申报。申报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等证件原件,现场提交纸质申报资料一份。
(二)“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申报。现场纸质资料申报完成后,进行“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申报,具体申报可参考开业补贴网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2)。
经开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