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订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经开区管委会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经开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瑞祥路3699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74一8581696
传真号码:0374一8585369
通讯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瑞祥路许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政编码:461000
电子邮箱:xckfq666@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组配分类、重点领域和专题专栏等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府领导、政府机构、人事信息、法规文件、政策解读、政府重点工作、应急管理、发展规划、财政资金、重大建设项目、权责清单、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执法监管、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内容;重点领域分类有“权责清单、政府重点工作、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执法监管等”信息内容;专题专栏有优化营商环境、基层政务公开等。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生成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2种方式公开:
1.线上公开:
(1)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gjxcjkq.xuchang.gov.cn/;
(2)经开区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视频号“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抖音号“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2.线下公开:
机构名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灞陵路与屯田路交叉口西南角
电话:0374-2838606;0374-2838616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方式有三种:
1.当面提交。采用当面提交方式的,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gjxcjkq.xuchang.gov.cn/)首页“依申请公开”直接填写;也可以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uchang.gov.cn/)首页“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受理单位,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4—8581809。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