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开发区长村张乡童星幼儿园连续两年以上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开发区长村张乡童星幼儿园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童星幼儿园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区综合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4-8581683
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