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62号)、《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4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等
二、检查范围:卫生监督部门在全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职业病防治、放射诊疗、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等的检查)、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协管负责对各自辖区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并协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方式: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一年至少两次),对存在问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对象,汇报给领导后移交市卫生监督局依法处理。
四、公开方式:河南省卫生监督系统每年进行“双随机、一共开”检查行动,开发区为功能区,不承担此项任务,只需配合市卫生监督局进行随机检查,市卫生监督局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河南省卫健委和许昌市卫健委未要求对日常监督工作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