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2.补贴依据
《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民〔2019〕11号)
3.扶持补贴对象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4.扶持补贴申请条件
(1)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2)正在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且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经民政、住建、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
(3)依法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评估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质量鉴定情况)、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意见等,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检查、达标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
(4)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5.内容和标准
(1)建设补贴
建设补贴是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过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卫生防疫、环境、财政等部门验收,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 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运营补贴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必须入住1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6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