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造成临时困难原因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2份等。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核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居住地公示7天。公布举报电话,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民政部门审。
三、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对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核查,信息比对,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申请人提供指定银行账户,打卡临时救助资金,一般为1-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补差资金,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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