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我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18〕17号)、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工作的通知》(豫文物安〔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将开发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予以公示。
附件:开发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清单.doc
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