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按完成见习人员见习时间补贴3-12个月。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
(三)适用对象
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
(四)经办流程
1.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见习补贴模块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区组织人社局 0374-8581650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三)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index)或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录入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用人单位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拨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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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三)适用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index)或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录入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用人单位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拨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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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三)适用对象
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创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实地查验。创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是否初次创业等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审核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发放开业补贴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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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一)政策内容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的大众创业优秀项目,补贴标准为: 2万元至15万元。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2.《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
(三)适用对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初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至少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经办流程
1.申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进行实地核查,实名填写实地核查表,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
3.审核公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辖区所有申报材料,与当地社保、医保等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人员比对,将拟上报的项目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推送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通过系统推送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金额。
6.公示认定。对经评审初步确定的优秀项目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资金拨付。经公示通过的项目,认定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协调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优秀项目,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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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一)政策内容
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2020〕31号)。
(三)适用对象
依法成立或依批准成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
(四)经办流程
1.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创业孵化基地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推送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专家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实地查验。对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
5.公示认定。对通过实地查验的,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协调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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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374-8581650
七、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一)政策内容
1.对达到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达到国家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政策依据
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2020〕31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
(三)适用对象
省级: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
市级: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近两年平均每年招用见习毕业生人数20人及以上,空岗率低于20%,留用率不低于50%,见习效果抽查满意度达到80%及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
(四)经办流程
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见习单位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和审核;
3.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
4.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
5.由市财政部门分别拨付资金。
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省级示范见习基地模块进行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
2.初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见习单位的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推荐。同级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4.考察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推荐材料,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评估。
5.认定公示。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估意见,择优将拟认定的省级示范见习基地名单在省人社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书、申请省财政发放1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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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当年新招用登记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
(三)适用对象
当年新招用登记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进行申请。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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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五类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救灾、灾后重建若干措施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0号)。
(三)适用对象
免费为脱贫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介绍服务后实现3个月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对审核无误的资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享受补贴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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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
(一)政策内容
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2019]117号文件做好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0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
(三)适用对象
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
(四)经办流程
企业或培训(评价)机构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评价)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 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可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垫付培训(评价)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拨付补贴资金申请)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评价)机构、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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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一)政策内容
学徒培养对象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际申请补贴。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补贴类培训。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
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许政办〔2022〕3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
(三)适用对象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四)经办流程
企业新型学制培训补贴申请,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规定程序执行。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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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业技能评价(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评价补贴。以考试考核、过程评价等方式评价取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以直接认定方式评价取证的,可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领。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
(三)适用对象
评价机构。
(四)经办流程
企业或培训(评价)机构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评价)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 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可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垫付培训(评价)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拨付补贴资金申请)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评价)机构、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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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创业运营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2)《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三)适用对象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年度向入驻园区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可由园区汇总后统一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2)受理初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运营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创业运营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374-8581650
十四、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内容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0号)。
(三)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办流程
1.企业通过线上社保平台、线下社保窗口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2.企业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后,系统自动按照降费后的工伤保险费率生成征缴计划,于次月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征缴科,王洋,0374-2968266。
十五、加大对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力度
(一)政策内容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LPR-150BP至LPR+150BP 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注:LPR为贷款基础利率)。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
(三)适用对象
当年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达到政策文件规定比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型和微型的各类企业。
(四)经办流程
1、申请。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
2.审核受理(及时审核)。
审核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征信、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3.实地调查。
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4.评审。
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额度、期限、贴息等结果。
5.公示。
及时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2天)。
6.承诺担保(当日办理)。
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等。
7.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8.贷后管理(放款后至到期还款)。
相关机构做好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到期回收。
一般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提前3日将借款本金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账户内。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醒借款人还款。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开发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374-8581650
十六、阶段性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
(三)适用对象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四)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向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完成后在人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后由人社部门审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进行资金拨付。
(五)承办科室、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创业保障中心失业保险征缴科,乔雨露,0374-262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