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门 县级
2022-03-01 2022-09-01 10:24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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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许昌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中之重的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其他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二章  党工委 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党工委 管委会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工委管委会重点工作,重点时段研究部署、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三)领导区安委会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党工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或联系行业(领域)、县(市、区)、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工委成员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检查。在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并督促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在个人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组织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第六条 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志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

(二)协助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负责领导市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职责

(一)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对成员单位和各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门)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检查上级交办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方案,组织对各办事处和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五)承办区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月”“五进”“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九)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工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人社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方面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表彰奖励。

(四)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五)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育、考核、奖惩等方面政策。

(七)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宣传。

(四)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应对,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一票否决”。

(六)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支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七)督促本系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总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反映劳动者诉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草案的拟定和修订工作。

(三)指导全区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团委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组织全区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妇联安全生产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五好家庭、和睦家庭创建工作内容,增强广大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隐患。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应急管理能力重大项目建设。

(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提升产业发展定位和空间功能布局,从源头做好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电力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六)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法制与社会服务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 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 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等安全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五)指导区民族宗教管理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和安全隐息排查。

(六) 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有关政策标准,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规范。

(七) 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养老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救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 拟制实施水利安全生产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水利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九) 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区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运行、设施和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安全。

(十) 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等。承担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安全监管,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利工程蓄水安全监管,指导河道堤防、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十二)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三)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登记、安全检验、田间作业以及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农药使用环节安全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承担畜禽屠宰、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监管。

(十七)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八)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市场经营性活动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责任。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开展综合治理,指导各地监督检查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景区游乐园、游客聚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十一)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监督指导全区文物和考古行业管理。

(二十三)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卫生健康系统和中医药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二十四)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承担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指导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釆供血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安全监管。

(二十六)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十条  科技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建设。

(二)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六)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和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路面执法,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

(七)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监督管理。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和项目工程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评估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审核新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的路由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审核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指导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改建、扩建群租房等行为。

(五)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规划,负责核安全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节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节监测。

(四)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依法查处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住房安全、危房改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承担燃气、热力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市非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管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检查。

(六)负责组织整改消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管的城区道路跨铁路桥梁安全隐患。

(七)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指导涉及市政工程的老旧桥梁维修、改造、拆除工程及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技术改造等方面安全监督检查。  

(九)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公路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公路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

(十二)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地方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沐浴、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服务、人像摄影、家电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经审批的党政机关举办的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石油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安全生产有关规程和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三)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指导监督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整治等工作。根据党工委、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指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九)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产品、影响生产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

(六)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生产销售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电动机动车产品生产安全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建成区内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乡规划等方面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二)负责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行业管理;

(三)负责全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区管区域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及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和“城市家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管区域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安全监管,承担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景观照明、公共自行车系统和数字城管系统的行业管理,承担区管区域内园林绿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我区环境卫生的监管,承担区管区域内的拆除和异地重建、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管委会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以及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普及工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导监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四)负责指导督促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森林、草原火灾除外)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全区火灾数据统计分析。组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级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两个街道办事处以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调查摸底、信息报送、配合执法为主要职责。行政村和社区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为主要职责。

(二)属地管理。落实中央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特别是列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

(三)风险研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度,成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专班,全面收集风险信息、认真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及时预测风险趋势,全面澄清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底数,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要主动采取防、管、控措施,把安全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精准执法。健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定期梳理通报,示范引导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五)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省内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全面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红线意识。落实省、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规定,各级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警示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本职责清单自2022年3月  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职责清单相应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