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应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规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的,应为自2016年12月20日《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许政办〔2016〕8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创业的农民工。
(三)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10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或提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退役军人创业的,应为自2022年9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的通知》(豫政办〔2022〕8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
二、申报资料
1.《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创业者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需使用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回单电子凭证且注明“工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提供支付工资相关电子凭证);
6.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
7.正常经营证明材料(连续6个月经营流水在5000元以上);
8.实地核查照片。
三、申报电话
0374-858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