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三、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1 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 30 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四、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 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五、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六、办理地址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屯田路与霸陵路交叉口西南角市民之家一楼人社受理窗口
七、咨询电话
0374-2838660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