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实行备案管理制。
(二)法人登记工作
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向编制部门申请。加快推进“一门、一网、一次”的政务服务改革,具备统一办理条件的,可向属地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申请,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按照申请登记的性质转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转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转编制部门。
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简化办理流程,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设立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有条件的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民政部门及时了解或下载,并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
3.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等有关要求的,简化手续,可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直接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应主动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所需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
二、联系电话
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 0374-858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