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3、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址:开发区派出所户籍室,地址:瑞祥路2618号。
联系电话:0374-2908739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冬: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1、18周岁以下人员姓名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18周岁以上人员姓名变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对12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4、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