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开发区派出所户籍室,地址:瑞祥路2618号。
联系电话:0374-2908739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冬: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 一 ) 在 国 外 申 领 的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 具 有 资 质 机 构 出 具 的 翻 译
件 , 以 及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领 事 认 证 件 或 者 我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明 或 者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公 证 书 ;
( 二 ) 本 人 回 国 使 用 的 中 国 护 照 或 者 旅 行 证 及 父 母 回 国 使 用
的 出 入 境 证 件 。
本 人 不 能 提 供 中 国 护 照 或 者 旅 行 证 的 , 由 设 区 市
( 含 )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向 有 关 驻 外 使 领 馆 进 行 核 实 ,
对 其 国 籍 情 况 有 疑 议 的 , 由 设 区 市 ( 含 )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商 有 关 驻 外 使 领 馆 进 行 国 籍 认 定 ;
( 三 ) 未 取 得 或 者 放 弃 外 国 公 民 或 者 外 国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声
明 或 者 证 明 ;
( 四 ) 在 祖 父 母 或 者 外 祖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报 出 生 登 记 的 , 还
须 提 交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和 祖 父 母 或 者 外 祖 父 母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
( 五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的 父 亲 ( 或 母 亲 )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居 民 户
口 簿 ;
( 六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父 母 已 在 国 内 登 记 结 婚 的 需 提 交 结 婚 证 ;
在 国 外 登 记 结 婚 的 提 交 经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的 结 婚 证 ;
( 七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属 非 婚 生 育 的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非 婚 生 育
说 明 ;
( 八 ) 对 出 生 证 明 上 无 父 亲 信 息 且 申 请 随 父 落 户 的 , 需 提 交 国
内 具 有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
以 上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交 验 原 件 。
派 出 所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完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后 , 应 留 存 出 生 证 明 翻 译 件 和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原 件 ; 对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不 能 留 存 的 , 应 留 存 复 印 件 , 同 时 在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上 注
明 出 生 人 员 已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 并 加 盖 户 口 专 用 章 ; 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行 证 》 原 件 不 能 留 存 的 , 应 留 存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 并 对 原
件 作 剪 角 处 理 ; 其 他 材 料 留 存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入 境 时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 申 请 回 豫 落 户 时 , 除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落 户 地 所 属 省 辖 市 、 省 直 管 县 ( 市 )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其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国 籍 认 定 材 料 。
件 , 以 及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领 事 认 证 件 或 者 我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明 或 者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公 证 书 ;
( 二 ) 本 人 回 国 使 用 的 中 国 护 照 或 者 旅 行 证 及 父 母 回 国 使 用
的 出 入 境 证 件 。
本 人 不 能 提 供 中 国 护 照 或 者 旅 行 证 的 , 由 设 区 市
( 含 )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向 有 关 驻 外 使 领 馆 进 行 核 实 ,
对 其 国 籍 情 况 有 疑 议 的 , 由 设 区 市 ( 含 )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商 有 关 驻 外 使 领 馆 进 行 国 籍 认 定 ;
( 三 ) 未 取 得 或 者 放 弃 外 国 公 民 或 者 外 国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声
明 或 者 证 明 ;
( 四 ) 在 祖 父 母 或 者 外 祖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报 出 生 登 记 的 , 还
须 提 交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和 祖 父 母 或 者 外 祖 父 母 的 居 民 户 口 簿 ;
( 五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的 父 亲 ( 或 母 亲 )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居 民 户
口 簿 ;
( 六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父 母 已 在 国 内 登 记 结 婚 的 需 提 交 结 婚 证 ;
在 国 外 登 记 结 婚 的 提 交 经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的 结 婚 证 ;
( 七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属 非 婚 生 育 的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非 婚 生 育
说 明 ;
( 八 ) 对 出 生 证 明 上 无 父 亲 信 息 且 申 请 随 父 落 户 的 , 需 提 交 国
内 具 有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
以 上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交 验 原 件 。
派 出 所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完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后 , 应 留 存 出 生 证 明 翻 译 件 和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原 件 ; 对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不 能 留 存 的 , 应 留 存 复 印 件 , 同 时 在 出 生 证 明 原 件 上 注
明 出 生 人 员 已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 并 加 盖 户 口 专 用 章 ; 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行 证 》 原 件 不 能 留 存 的 , 应 留 存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 并 对 原
件 作 剪 角 处 理 ; 其 他 材 料 留 存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
国 外 出 生 人 员 入 境 时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 申 请 回 豫 落 户 时 , 除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落 户 地 所 属 省 辖 市 、 省 直 管 县 ( 市 )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其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国 籍 认 定 材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