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双减”政策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依据许昌市教育局《许昌市主城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许教基〔2023〕108号)要求,现就2023年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生对象
1.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开发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2.初中:具有开发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家长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http://ywzs.jyt.henan.gov.cn/),完善学生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7月13日前完成网上信息采集。该信息作为入学报名、审核的重要依据。在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后,8月15日前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还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招生学校依据登记情况分批通知学生持相关证件到学校进行现场审核,分批进行录取。申报民办学校的,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及预缴费。学校审核结束后,汇总相关材料报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录取。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
(二)初中招生
符合开发区初中报名条件的适龄学生,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网址:http://ywzs.jyt.henan.gov.cn/)。填写家庭实际住址,由所在小学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进行审核,报名时间为7月13日前。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网上报名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报民办初中的,填写学校代码,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级统筹、学校负责原则
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并负责各学校招生入学监管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具体招生和入学管理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原则
开发区内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成绩或采取任何考试的方式招生。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校按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民办学校由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招生,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报名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三)实行住、户(居)一致优先原则
“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是指在开发区有自购住房(含祖孙三代共住房)、有户籍的居民子女,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1人)户籍地址、家庭住房地址一致(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户籍迁入时间截至招生网上报名结束之日),优先安排入学;“住、 居一致”优先原则,是指在开发区有自购住房、无户籍的居民子女,学生其父母(至少1人)持有的居住证的地址与家庭住房地址一致(居住证取得时间截至招生网上报名结束之日),优先安排入学。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16号),办有居住证的享受当地户籍待遇。非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开发区入学须持有监护人有效居住证。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全面推行“阳光招生”,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顺序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分批依次录取,同时入学。符合以下(1) (2) (3) (4)情况的为学区生,第一批次录取。符合(5) (6) (7) (8) 情况的为统筹生,第二批次录取。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1)住户一致:户籍和房产一致,均在招生范围内。①有产权证的独立房产;②占比50%以上的共有房产;③暂无产权证的小产权房(交易入住满1年)、公租房、商品房和商住两用房(以全额付款发票最后一张的开票时间为依据)
(2)三代同居: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其监护人在市区无其他自有房产。
(3)拆迁户: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其学区可以按新安置的住房或原居住地为准;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尚未购房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4)住户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但与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的,以房产为依据报名录取。
(5)优抚对象子女: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由开发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入学。
(6)新建小区的学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豫政〔2014〕 78号)要求,“对新建城镇住宅小区, 当地政府要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未建配套学校的小区内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实际情况及周边学校的实际容纳空间协调安置入学。( 新建小区指2014年以来从没有划分过学区的小区。)
(7)学生及其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8)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在开发区居住务工的非开发区户籍人员。
2.需提供的证件
第(1)、(2)、(3)、(4)、(6)、(7) 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
(2)有效居住证(非开发区户籍购房居住的,须提供父母至少一方的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居住证) ;
(3)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宅基证(祖孙三代共住房且同户口薄的,须提供祖辈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和父母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原毕业学校统一到不动产处出具) ;
(4)无产权证的商品房或商住两用房,须提供合法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发票及家庭用水电气等生活发票;无产权证的小产权房,须提供房产归属证明;有开发区户籍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公租房的,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和家庭用水电气等生活发票;拆迁户的需提供拆迁合同。
第(5)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第(8)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随迁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经商人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当年纳税(免于纳税)的相关证明。在城区稳定居住,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的民办学校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扩大范围。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三)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和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2.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入学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4.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入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落实中央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从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周密谋划,制定方案,确保2023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校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城乡、区域之间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差距,构建高质量体系,促进区域内优质均衡,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严查非法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控制班额招生。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小学新招收一年级和初中新招收七年级不得出现55人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招生,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六)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充分认识学籍是招生入学结果的体现,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高中新生学籍接续。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七)严格落实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八)加强招生宣传。各单位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宣传学校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重点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使其成长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要着力宣传好国家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和自助政策,帮助解除后顾之忧。
(九)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管理责任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