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根据《许昌市商务局关于安排全市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的通知》(许商流通〔2021〕9号)和《许昌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全省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0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防汛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中央防汛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为指导,合理利用防汛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积极支持和帮扶受灾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灾后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对象范围
对于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给予一定时期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受损严重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三、资金管理
(一)本方案所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救助资金)是指许昌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用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
(二)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帮扶救助资金申报,按照企业、商户申请;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帮扶救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申报主体未通过任何渠道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的防汛救灾资金;
3.在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办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1.经开区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受灾受损情况图片或影视材料;
5.受灾受损物品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的,由所在村(社区)定损并提供情况说明(注:非必须项)。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在2021年8月13日前向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提交申报材料,由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会同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审定,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帮扶救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对专项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帮扶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