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经开区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2025年9月29日起(每天全时段禁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开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四、处罚依据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宜
(一)宾馆、饭店、婚庆服务和丧葬礼俗等经营者承办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并劝阻违规行为。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
(三)对于往年储存的烟花爆竹主动上缴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部门:0374-8581660,市场监管分局:0374-85815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