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规范生产行为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如实标注成分、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内容,严禁虚假标注或误导性宣传。
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规范使用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循“非必要不添加”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添加,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标签上真实、准确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四、强化法律责任意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方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相关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社会各界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良好环境。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