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条件程序、所需资料如下:
(一)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1、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自主安排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
3、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4、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是否委托办理、个人承诺等,由申请登记人自行填写,详细内容见“生育登记服务表”(附件1)。
5、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
1、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
2、登记对象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乡(镇、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生育登记服务表”(附件1)一式两份,即完成登记。登记人需要生育服务证的,登记机关按照附件2模板自行打印“河南省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两联并盖章,下联交由登记对象持有,存根联由登记单位留存。
3、登记机关在登记对象完成生育登记及发证后,应对生育登记服务表(附件1)信息进行核实。
4、生育登记服务证应统一编号,由乡(镇、办事处)按登记时间顺序编排。
(三)生育登记相关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宣传育龄群众享有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按规定免费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加强生育登记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信息的共享,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附件1:
生育登记服务表
女方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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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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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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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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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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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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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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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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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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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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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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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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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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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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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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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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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1、双方初婚 3、男再婚女初婚 2、双方再婚 4、男初婚女再婚 |
结婚登记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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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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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养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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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系合法夫妻,现办理生育第 个子女之生育登记。我们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愿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生育登记承诺人签字:妻子 丈夫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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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申请登记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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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核查 情况 |
女方单位、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男方单位、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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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机关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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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服务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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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信息核查栏由登记地填写:信息核查一致、反馈信息一致、到期无反馈、经核查情况不清楚。如核查不一致,写明具体事由。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乡(镇、街道),一份存入村(社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