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内地居民办理补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6)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红底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本地常住户口,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红底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