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8 | 二代身份证审核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须要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警令部行政审批科 | 60日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38天 | 初次申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补领40元/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03)2322号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派出所,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0374-2901886 | |||||||
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9 | 临时身份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第八条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须要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警令部行政审批科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10元/证,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03)2322号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各辖区派出所,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服务电话:5137898-21886,0374-2906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