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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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1 |
户口变更核准(年龄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派出所户籍室 |
32日 |
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请省辖市公安局,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上报县局、市局审批(年龄变更审批)的各项变更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局、市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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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3.送达责任:制作户口簿,交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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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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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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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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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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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2 |
户口迁移审批(外地市户口迁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条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户口迁移需要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警令部行政审批科 |
|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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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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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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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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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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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服务电话:0374-2901888,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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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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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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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3 |
户口立户分户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派出所户籍室 |
|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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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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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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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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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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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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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4 |
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用亲子鉴定证明入户和其它补录) |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社[2014]2号)四:“……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申请入户时,由新生儿母(父)亲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新生儿出生日期等有关情况,符合入户规定的,凭亲子鉴定证明及有关调查材料,由派出所按要求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后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作变更。”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派出所户籍室 |
32日 |
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请省辖市公安局,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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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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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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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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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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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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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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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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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5 |
死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八条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 :“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户口死亡注销需要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派出所户籍室 |
|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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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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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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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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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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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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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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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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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6 |
户口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户口死亡注销需要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派出所户籍室 |
无 |
无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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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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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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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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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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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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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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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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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7 |
户口证件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派出所户籍室 |
|
|
初次发放不收费,补换收费农村4元/本,城市6元/本。依据:省物价局豫价费字(96)011号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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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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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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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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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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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各辖区派出所 |
服务电话:0374-290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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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纪委监察室 |
投诉电话:12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