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县级
2023-09-11 2023-09-11 16:16

创业担保贷款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9-11 1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 年 3 月 26 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 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 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

6.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郑银〔2016〕246 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 号);

8.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

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1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0〕3号)。

二、政策对象:

1.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 60 岁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农民。

2.合伙经营: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3.组织起来创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

4.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纪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 万元、非贴息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创业最高额度为150 万元以及小微企业最高额度为 300 万元,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年。

四、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接近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内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申请人不再受理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合伙创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三)组织创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

(四)小微企业:提交申请时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相关证明。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 下同)、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符合免反担保的可不提供,下同);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合伙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4.反担保相关材料;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

4.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六、咨询电话:0374—858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