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村张、龙湖街道办事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为激发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家庭劳动力等群体创业活力,现将《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开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许人社办函〔2019〕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次申报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联系人:张长征 电话:8581650
附件;许昌市开业补贴申请表
2019年10月31日
关于做好2019年下半年开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激发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家庭劳动力等群体创业活力,现就做好2019年下半年一次性开业补贴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大中专学生开业补贴申报人调整为2015年(含)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在校生。
(二)对于农村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8月29日《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许人社〔2017〕66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首次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应为自2016年12月20日《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许政办〔2016〕8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许昌市范围内创业的农民工。
(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应为自2017年10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或提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照《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资料
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关于转发〈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的通知》(许人社办〔2018〕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提供以下资料:
1.《许昌市开业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者分别属于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不同人员类别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4.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
7.创办实体吸纳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均可)复印件;
8.工资支付凭证;
9.近6个月经营记录有关单据(开户行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均可)复印件;
10.创业者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自10月28日至11月20日。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年初制定就业补助资金收支计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踊跃申报补贴。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批,确保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并留存备案。审批结束后,请各县市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就业办。
联系人:宋鸦森 0374-2622931 xcsjyb@163.com
附件:《许昌市开业补贴申请表》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许昌市开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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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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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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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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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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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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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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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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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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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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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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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类型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请注明)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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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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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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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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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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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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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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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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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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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用承诺 |
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纪录,以上提交申请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申请人签名: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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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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